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下列何者無締結條約的能力?
- A 國家
- B 教廷
- C 個人
- D 巴勒斯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條約是一種規範「群體與群體」之間正式法律關係的文書。在國際社會中,具備何種特質的單位,才能代表一個政治社群或主權實體對外承諾、並在國際上承擔義務?單獨的自然人,是否擁有足以與國家平起平坐、改變國際法秩序的「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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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棒!你準確抓住了核心觀念:條約締結權的關鍵在於是否擁有國際法主體性。我們可以把「國際法主體」想像成是國際社會中,能夠直接參與遊戲、簽訂契約的「玩家」。
- 國家,毫無疑問,是國際法的原始且最主要的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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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能力之主體
💡 僅具國際法人格之特定主體具締約權,個人非締約主體。
| 比較維度 | 國家、教廷、國際組織 | VS | 個人 |
|---|---|---|---|
| 法律人格 | 具完整或功能性人格 | — | 有限人格或僅為權利客體 |
| 締約能力 | 具備(依公約或章程) | — | 完全不具備 |
| 國際責任 | 可直接負擔條約義務 | — | 僅能由國家代為主張或負責 |
💬締約權與主權或特定法律人格掛鉤,個人尚未取得此等國際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