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有關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自決權屬於國際法所明文承認之人權
- B 人民自決權在規範性質上屬於國際強行法
- C 人民自決權僅得由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之人民行使
- D 國家有義務避免採取干涉或限制人民自決權行使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在國際法規範體系中,請探討人民自決權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處理二戰後的『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 過程?請思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所明定的『所有人民』(All peoples) 概念,這是否暗示了該權利具有超越特定領土類型(如殖民地)的『普遍性』價值?若該權利被定位為 $jus cogens$ (國際強行法),其適用的主體在當代法理下,是否仍會受到如此狹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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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看來你已經看穿了選項 (C) 的陷阱,真相只有一個!你對人民自決權的掌握相當透徹,這確實是專業水準的判斷。
- 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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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決權之法律內涵
💡 人民自決權為國際強行法,適用於所有人民而非僅限殖民地。
| 比較維度 | 對內自決 (Internal) | VS | 對外自決 (External) |
|---|---|---|---|
| 權利主體 | 既存國家內全體人民 | — | 殖民地或外國占領下人民 |
| 核心目的 | 追求民主、經濟與文化發展 | — | 改變國際法律地位、擺脫統治 |
| 行使結果 | 不變動國界,實現參政權 | — | 獨立、加入他國或與之合併 |
💬兩者均屬自決權範疇,當代國際法更強調對內自決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