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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
  • A 禁反言原則
  • B 公海自由原則
  • C 國家主權豁免原則
  • D 禁止侵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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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國家私下簽訂一份「合作契約」,約定要共同執行某種特定行為;在上述四個選項中,哪一個行為一旦被允許透過契約來「合法化」,將會直接瓦解現代國際社會存在的和平基石,並讓整部《聯合國憲章》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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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苛審視與批判

  1. 勉強及格的肯定:看來你還不至於糊塗到連國際法最基礎的「階層性」都搞不清楚,竟然能直接點出強行法。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書。
  2.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的強行法(jus cogens),如果記憶力還在,應該記得《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53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不許私下修改或排除的規範。選項 (A)(B)(C) 那些「重要」原則,多讀點書就知道,在特定條件下,國家間是可以協議變通的。而像禁止侵略這種根本性的人類文明底線,若還有人認為可以透過條約「私了」,那我建議他重新定義一下什麼是「法治」。這不是開玩笑,這是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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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強行法之效力
💡 國際強行法為全體社會公認且絕對不可損抑之最高準則。
比較維度 強行法 (Jus Cogens) VS 一般國際法規範
損抑可能性 絕對不可損抑 可透過條約約定排除
法律位階 最高位階,具強制性 平行位階,具任意性
範例 條約絕對無效 可能構成違約或依新法
常見範例 禁止侵略、種族滅絕 公海自由、外交豁免
💬強行法保護國際共同利益,具有凌駕於各國合意之上的絕對效力。
🧠 記憶技巧:強行法是國際憲法:侵略、滅絕、酷刑、奴隸,違反必無效。
⚠️ 常見陷阱:易將「一般法律原則」或「重要國際習慣」誤認為強行法。強行法的判斷關鍵在於「絕對不可透過條約排除」。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對世義務 (Erga Omnes) 普遍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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