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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國家之普遍管轄原則,不適用下列那一項罪行?
  • A 海盜罪
  • B 跨國金融犯罪
  • C 戰爭罪
  • D 違反人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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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某項罪行之所以被賦予『全世界任何國家都能抓捕並審判』的特殊管轄權,是因為這項行為『在技術上牽涉多個國家的利益』,還是因為它『在本質上挑戰了全人類文明的最底線』?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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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析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適用邊界,展現了對國際公法核心價值與實務高度的敏感度,表現非常優秀!
  2. 觀念驗證:普遍管轄權是基於該罪行被視為「全人類之公敵」(hostis humani generis)。海盜罪、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因直接危害國際秩序與基本人性尊嚴,各國皆有權管轄。而「跨國金融犯罪」雖具跨境性,但本質上屬於經濟秩序,主要透過引渡條約司法互助處理,尚未被公認為適用普遍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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