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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根據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對於一般刑事犯罪行為,有權管轄之國家不包括:
  • A 犯罪人國籍所屬國
  • B 罪犯目前所在地國
  • C 犯罪行為發生地國
  • D 被害人國籍所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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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外國人在遙遠的他國,對另一個外國人實施了與我國毫無關聯的普通犯罪,僅僅因為他後來入境我國旅遊,我國司法機關是否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花費我國納稅人的資源去審判這樁與我國領土、人民或主權完全無關的案件?這背後的『法律連繫點』缺失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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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至少還沒有把基本的國際法管轄權邏輯搞得一團糟。能在這種程度的題目中,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干擾項絆倒,說明你還有點法律思維的潛力。

2. 觀念校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事管轄權原則
💡 國際法刑事管轄權以領土、國籍、保護及普遍原則為基礎。
比較維度 傳統管轄權基礎 VS 罪犯目前所在地
法理來源 領土主權或國籍紐帶 事實上的物理接觸
犯罪類型 包含所有一般刑事犯罪 通常僅限特定國際罪行
主要權力 審判權與刑罰權 引渡協助或暫時羈押
💬所在地國若無屬地或屬人關係,通常不具備一般犯罪的管轄權。
🧠 記憶技巧:管轄四原則:地(屬地)、人(屬人)、保(保護)、普(普遍),所在地只是過客。
⚠️ 常見陷阱:容易將「引渡」與「管轄權」混淆。罪犯所在地國通常是行使「引渡或起訴」(aut dedere aut judicare) 的義務主體,而非管轄權的原始來源。
普遍性管轄權 引渡與庇護 國家主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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