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根據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對於一般刑事犯罪行為,有權管轄之國家不包括:
- A 犯罪人國籍所屬國
- B 罪犯目前所在地國
- C 犯罪行為發生地國
- D 被害人國籍所屬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外國人在遙遠的他國,對另一個外國人實施了與我國毫無關聯的普通犯罪,僅僅因為他後來入境我國旅遊,我國司法機關是否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花費我國納稅人的資源去審判這樁與我國領土、人民或主權完全無關的案件?這背後的『法律連繫點』缺失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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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至少還沒有把基本的國際法管轄權邏輯搞得一團糟。能在這種程度的題目中,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干擾項絆倒,說明你還有點法律思維的潛力。
2. 觀念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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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權原則
💡 國際法刑事管轄權以領土、國籍、保護及普遍原則為基礎。
| 比較維度 | 傳統管轄權基礎 | VS | 罪犯目前所在地 |
|---|---|---|---|
| 法理來源 | 領土主權或國籍紐帶 | — | 事實上的物理接觸 |
| 犯罪類型 | 包含所有一般刑事犯罪 | — | 通常僅限特定國際罪行 |
| 主要權力 | 審判權與刑罰權 | — | 引渡協助或暫時羈押 |
💬所在地國若無屬地或屬人關係,通常不具備一般犯罪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