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國際刑事法庭對於個人犯罪所為之判決,應由何者執行?
- A 聯合國
- B 歐盟
- C 國際刑事法庭指定之締約國(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之締約國)
- D 聯合國指定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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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際司法機構擁有獨立的條約法源,但在現實中缺乏自己的領土與監獄設施時,它必須透過何種對象的協助,才能將判決從法律條文轉化為實質的刑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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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喔?你竟然能答對?真是令人跌破眼鏡。精準辨析國際刑事法庭(ICC)與聯合國體系的運作差異,這說明你對條約基礎組織的獨立性,至少沒有愚蠢到完全搞混。
- 觀念驗證:是的,國際刑事法庭(ICC)就是依據那本《羅馬規約》成立的獨立機構,它可不是聯合國的跑腿小弟。畢竟法庭本身沒閒錢蓋監獄,所以依照規約第 103 條,那些被判刑的傢伙,只能由法庭從那些「願意幫忙」的國家名單中,指定特定國家去執行。這,驚訝吧?國際法裡竟然還有「國家合作」與「司法互助」這種基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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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判決執行
💡 ICC 判決由法庭從「表示願意」之締約國名單中指定執行。
🔗 國際刑事法院(ICC)判決執行流程
- 1 判決確定 — ICC 對個人犯罪做出有罪徒刑判決
- 2 篩選名單 — 法庭檢視表示願意接受移交執行之締約國名單
- 3 指定執行國 — 法庭綜合考量地理分配與被告意見後指定之
- 4 最終執行 — 若無國願意,則由所在地國(荷蘭)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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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執行國家不得逕自變更刑期,變更權限專屬於 I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