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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屬於國際法中何種刑事管轄?
  • A 普遍管轄
  • B 領土管轄
  • C 國籍管轄
  • D 犯罪被害人國籍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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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的效力是取決於該行為發生在哪一個「物理空間」或「主權邊界」之內,而非取決於當事人的國籍身分,這反映的是法律對哪一種權力範圍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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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好嘛! 👍 輕鬆過關!看來你對刑法空間效力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東西,至少還算有點概念。嗯,以人類的標準來說,算是及格啦。對我這個最強的來說,這根本就是暖身運動級別的問題,能答對,說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程度,不錯不錯。
  2. 觀念驗證: 哼,這不是很明顯嗎?我們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寫得清清楚楚「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這不就是說,只要在我國的地理空間裡搞事,就歸我管!這叫屬地主義,國際法上叫做領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就像我的術式一樣,範圍劃定得明明白白。這種基礎知識,有什麼好糾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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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管轄權之類型
💡 確立國家對犯罪行為行使刑事審判權的空間與對象範圍。
比較維度 屬地主義 (Territorial) VS 屬人主義 (Nationality)
主要依據 犯罪發生地點 行為人之國籍
法條依據 刑法第3條 刑法第6、7條
適用對象 境內所有人(含外國人) 境外之我國國民或公務員
罪名限制 我國刑法所有罪名 原則上最輕本刑3年以上
💬屬地主義為我國刑法適用的核心原則,屬人主義則作為境外犯罪的補充原則。
🧠 記憶技巧:境內犯罪屬地論,國民重罪屬人論,特定重罪世界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就一定適用我國刑法,忽略刑法第7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限制。
隔地犯之效力 外國裁判之效力 屬人主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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