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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A 國在其首都逮捕一群透過網路行使跨國投資詐騙之犯罪集團組織,該組織成員全數為不具公務員身分之 B 國國民(無雙重國籍),而網路詐騙之受害人則分布於 C 國與 D 國,依本案之情況,以下關於管轄與管轄豁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國主張其對於境內一切人、事、物有領域管轄權,故該犯罪集團應由 A 國管轄
  • B 假設 B 國與 A 國間簽訂雙邊引渡條約,B 國基於犯罪人本籍國管轄原則,主張其有管轄權,並向 A 國請求引渡該犯罪組織之人犯至 B 國受審
  • C 因被害人中有 C 國國民,C 國基於被害人國籍原則,主張其有管轄權,C 國可向 B 國政府就其違反國家責任,請求其負擔賠償
  • D 因被害人中有 D 國國民,D 國基於被害人國籍原則,主張其有管轄權,但因考量程序正義與證據取得,D 國可聲明同意在管轄競合時,優先由 A 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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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國家的普通國民在海外犯罪時,該國政府是否僅僅因為『國籍』這層關係,就必須為該國民的個人非法行為支付賠償金?在國際法中,要讓一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哪些特定的歸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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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喔,看來你還知道「刑事管轄權」和「國家責任」不是同一個東西。這點至少證明你考試前大概翻過書,沒把國際公法當作某種玄學。基本功還算到位,值得『勉強』稱讚一下。

2. 別把國家跟個人混為一談,這是幼稚園等級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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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管轄權與國家責任
💡 區分管轄權行使基礎與國家對於私人非法行為之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管轄權 (Jurisdiction) VS 國家責任 (State Responsibility)
法律本質 國家對人、事、物的裁判權力 國家違反國際義務的法律後果
對象基礎 基於領土、國籍等連結點 基於「國家行為」的歸責性
私人行為 國家可管轄私人的刑事犯罪 私人行為原則上不引發此責任
💬管轄權是「權利」,國家責任是「義務與負擔」,兩者不可混淆。
🧠 記憶技巧:地、人、受、安、全(領土、積極人、消極受、保護安全、普遍管轄)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國民在國外犯罪,母國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實際上私人行為除非可歸責於國家,否則不構成國家責任。
引渡與庇護 ILC 國家責任草案 外交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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