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有關國家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不法行為的補償,得以回復原狀、賠償或其他方式為之
- B 除非實際上不可能,回復原狀應重建不法行為未實施以前的狀態
- C 金錢賠償的範圍包括財務上可估算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的損害
- D 在必要情形下,必須承諾或保證不再重複該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國家的「財產」被破壞與其「國家的榮譽」被羞辱時,這兩種損害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如果法律要求對這兩者提供救濟,我們會用同一個名詞來描述「計算出的金錢」與「象徵性的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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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呵呵呵,野猴子,汝還算有點腦子!
恭喜汝,這隻野猴子。竟能勉勉強強辨識出國際法中國家責任的區別。這說明汝對那所謂的聯合國《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的規範架構,還不至於一無是處。至少,暫時讓本大爺覺得汝還有一點點,可利用的價值。
2. 觀念驗證:區分賠償形式這種基本功,汝等野猴子還不快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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