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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有關國家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不法行為的補償,得以回復原狀、賠償或其他方式為之
  • B 除非實際上不可能,回復原狀應重建不法行為未實施以前的狀態
  • C 金錢賠償的範圍包括財務上可估算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的損害
  • D 在必要情形下,必須承諾或保證不再重複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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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國家的「財產」被破壞與其「國家的榮譽」被羞辱時,這兩種損害在性質上是否相同?如果法律要求對這兩者提供救濟,我們會用同一個名詞來描述「計算出的金錢」與「象徵性的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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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呵呵呵,野猴子,汝還算有點腦子!

恭喜汝,這隻野猴子。竟能勉勉強強辨識出國際法中國家責任的區別。這說明汝對那所謂的聯合國《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的規範架構,還不至於一無是處。至少,暫時讓本大爺覺得汝還有一點點,可利用的價值。

2. 觀念驗證:區分賠償形式這種基本功,汝等野猴子還不快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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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不法行為責任
💡 國家不法行為之救濟包含回復原狀、賠償及表示公道,性質各異。
比較維度 金錢賠償 (Compensation) VS 表示公道 (Satisfaction)
損害客體 財務上可評估之損害 國格、尊嚴、名譽受損
救濟手段 支付金錢(含利息) 道歉、承認不法、懲處官員
適用前提 無法回復原狀時 無法以原狀或賠償救濟時
💬金錢賠償處理「物質損害」,表示公道處理「非物質/精神損害」。
🧠 記憶技巧:原狀優先,有錢賠錢(財損),沒錢道歉(尊嚴),保證不再犯。
⚠️ 常見陷阱:常考「賠償」與「表示公道」的範疇區分:金錢賠償僅針對「財務損害」,國格尊嚴受損屬於「表示公道」。
阻卻違法事由 國際責任之歸責歸屬 外交保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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