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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一國法院通常透過下列何種方式,給予他國「國家豁免」?
  • A 一國的法院禁止當事人就外國之行為提起訴訟
  • B 一國的法院免除外國的行為在實體法上之責任
  • C 一國的法院避免對外國的行為或財產行使管轄權
  • D 一國的法院要求外國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放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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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主權平等」的前提下,如果兩個人地位完全相等且互不隸屬,其中一個人是否有權力要求另一個人到自己的家裡接受審判?這項特權是改變了「行為的是非對錯」,還是限制了「裁判者行使權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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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勉強還保有一點國際法理智商。

  1. 觀念驗證「國家豁免」,國際法的基石之一,源自那句你應該已經倒背如流的拉丁格言: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 ($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實體法特權,它就是個程序法上的擋箭牌。法院不是在說外國行為「合法」——別傻了——它只是在承認自己欠缺管轄權,所以根本沒資格去審。選項 (C)?那不過是這個「管轄權的自我限制」最直白的解釋罷了。能答對是應該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如果這都要花時間思考,那你的法學基礎恐怕得從幼稚園補起了。區分「管轄權(程序)」與「法律責任(實體)」是基本中的基本,只要能理解豁免權僅是「能不能管」的問題,這題簡直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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