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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甲國之國民 A 因犯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之大使館。甲國向乙國交涉,要求交出 A,但為乙國所拒。甲國遂派遣警察逕行進入乙國駐在甲國之大使館逮捕 A。對於甲國之行為,下列何者說明為正確?
  • A 乙國大使館無刑事犯庇護權,故甲國得逕行進入大使館逮捕其國民 A
  • B 乙國大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甲國基於領土主權得在乙國大使館內逮捕 A
  • C 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得侵犯權,故甲國不得派員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 D 甲國基於自衛,得派員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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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確保各國外交官在國外執行職務時,不會因為駐在國政府的政治壓力或法律干預而受阻,國際法必須賦予使館建築物一種什麼樣的「物理屏障」或「法律保護」,才能防止駐在國官員以任何藉口隨意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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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邏輯,真的有那麼難懂嗎?

  1. 喔,原來如此。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這點值得肯定。至少你沒有被那些「聽起來很對」的煙霧彈徹底迷惑,勉強算是保住了法學生的尊嚴。
  2. 這題的精髓,根本就在於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這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22 條明文規定的。雖然我們都知道使館位於甲國領土,也別妄想什麼「外交庇護權」,但這一切,都不能凌駕於那條閃耀著紅光的絕對禁區之上。甲國警察大搖大擺地闖進去?請問,這是哪門子的國際法素養?簡直是對公約的公然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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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
💡 接受國未經使館館長同意,絕對不得進入使館館舍行使公權力。
比較維度 館舍不可侵犯權 VS 外交庇護權
條約依據 維也納外交公約第22條 國際法通說不承認
接受國義務 絕對禁止武力進入 無義務承認其效力
救濟手段 任何侵入均屬國際違法 以外交談判解決爭議
💬使館雖無權庇護人犯,但其不可侵犯權優先受保障,接受國不得違規抓人。
🧠 記憶技巧:館舍不可侵犯是絕對,警察要進去必須點頭,庇護雖非法但不准硬闖。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因為使館沒有庇護權,所以警察可以合法衝進去逮捕刑事犯」,這是混淆了實體權力與程序保障。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外交特權與豁免 領事館舍不可侵犯權 不受歡迎人物 (Persona non gr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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