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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國外交人員於抵達接受國之前,接受國不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人物
  • B 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派遣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
  • C 派遣國外交人員之豁免權一律相同
  • D 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對外通訊一律不受駐在國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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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外交關係是一種「基於互信的作客關係」,當接受國(主人)發現派遣國(客人)派來的代表可能危害自身安全或利益時,為了維護國家尊嚴與安全,法律應該賦予「主人」何種程度的裁量權?這種裁量權是否有必要受制於特定時間點或說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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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主權行使核心!

  1. 觀念驗證:哦,看來有人確實讀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9條。令人震驚。「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沒錯,就是接受國行使國家主權的原始、野蠻手段。它可以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把你趕走。甚至,在你抵達前就能這麼做。選項 (C)、(D) 那些『一律』?如果你會上這種絕對詞的當,我建議你重新檢視一下自己是不是把法律當成童話故事在讀。
  2. 難度點評:難度『medium』?對某些人來說,也許吧。對另一些人,這不過是個基本的邏輯檢定。你能果斷選擇 (B),說明你至少沒有把『外交特權』這種東西當成能凌駕於國家意志之上的絕對庇護。理解透徹?嗯,你大概只是剛好踩到了國家意志高於個人職務保障這條紅線。別得意,這只是剛好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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