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國外交人員於抵達接受國之前,接受國不得宣告其為不受歡迎人物
- B 接受國得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派遣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
- C 派遣國外交人員之豁免權一律相同
- D 派遣國外交人員之對外通訊一律不受駐在國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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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外交關係是一種「基於互信的作客關係」,當接受國(主人)發現派遣國(客人)派來的代表可能危害自身安全或利益時,為了維護國家尊嚴與安全,法律應該賦予「主人」何種程度的裁量權?這種裁量權是否有必要受制於特定時間點或說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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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9 條的核心。「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 是接受國行使國家主權的重要手段。接受國得隨時且不需說明理由通知派遣國,且該宣告甚至可在外交人員「抵達前」即行使。選項 (C)、(D) 出現「一律」等絕對化字眼,在法學領域通常是陷阱。
- 難度點評:難度評定為 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外交特權的保障」與「接受國的主權裁量權」。你能果斷選擇 (B),代表你對國際法中「國家意志高於個人職務保障」的原則理解透徹。
外交人員地位與豁免
💡 接受國可隨時宣告不受歡迎人物,且人員豁免依職級而有差異。
| 比較維度 | 外交官 | VS | 行政技術人員 |
|---|---|---|---|
| 刑事管轄豁免 | 享有完全豁免 | — | 享有完全豁免 |
| 民事管轄豁免 | 享有完全豁免 | — | 僅限執行職務之行為 |
| 行李查驗豁免 | 享有免受查驗權 | — | 僅限初次到任攜入物 |
💬外交人員職級越高,其非職務行為所受的保護範圍越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