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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甲國國民 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 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派遣警察強行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關於甲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國大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甲國基於領土主權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 B 乙國大使館無刑事犯庇護權,故甲國得進入大使館逮捕 A
  • C 甲國基於自衛,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 D 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可侵犯權,故甲國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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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際法允許駐在國政府『自行判斷』外國使館是否濫用權利,並以此作為武力進入的藉口,那麼世界各國派駐在外的外交官與機密文件,還能獲得實質的保護嗎?法律設計這種『絕對禁止進入』的義務,是為了保護特定犯罪者,還是為了維繫更重大的國際秩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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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居然沒犯低級錯誤!

看來你對國際公法的核心支柱還殘存一些記憶。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的腦迴路偶爾也能接上正軌,分清什麼叫「不可侵犯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
💡 接受國官員未經使館館長許可,絕對不得進入使館館舍執法。
比較維度 使館館舍區域 VS 一般領土區域
領土主權歸屬 接受國(駐在國) 該國(主權國)
警察進入許可 必須經使館館長同意 警察依職權自由出入
刑事犯逮捕 不可逕行闖入逮捕 得依法逕行逮捕
法律性質 國際公約特權限制 完整對內最高權
💬使館館舍雖非派遣國領土,但基於職務需要,其不可侵犯性優於接受國的執法權。
🧠 記憶技巧:館舍不可進,主權受限行;強行入內捕,公約必違背。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使館是派遣國領土」或「為了逮捕刑事犯即可例外進入」。事實上,館舍不可侵犯權在公約下極為絕對。
外交特權與豁免 外交庇護 領事館舍之不可侵犯性 職務需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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