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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對於觸犯一般犯罪(如恐怖主義犯罪)之外國人,仍得給予政治庇護
  • B 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不可於其領域外為之
  • C 駐外使領館之政治庇護權是以領事關係公約為其法源依據
  • D 有關政治庇護之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決定收留一名外國人時,這份「給予保護的決定權」是源自於國際公約賦予該外國人的絕對權利,還是源自於該收留國對其領土範圍內事務的最高處置權?如果這是一種「主權行為」,那麼法律上對於『誰可以被收留』的限制,會是絕對禁止的,還是屬於國家自行衡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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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觀察入微!

同學,你能從看似複雜的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上最核心的地位,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表示你對於「國家職權」與「個人權利」之間那條重要的界線,已經有了相當清晰且深刻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2. 溫暖引導,深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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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政治庇護
💡 庇護為國家主權之行使,係屬國家權利而非義務。
比較維度 領土庇護 (Territorial) VS 外交庇護 (Diplomatic)
實施地點 庇護國境內領土 使領館、軍艦等處
法源依據 國家主權與管轄權 特定區域條約(拉美)
國際法地位 普遍接受之主權行為 具高度爭議,非習慣法
對他國影響 不構成對他國干涉 易被視為侵害駐在國主權
💬領土庇護是基於主權的普遍權利;外交庇護則需有明確法律依據方能行使。
🧠 記憶技巧:庇護主權論:國家給不給是主權(Right),個人能不能拿非權利(No Right)。
⚠️ 常見陷阱:常誤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有明文規定使領館之庇護權,實則並無相關條文。
不遣返原則 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 引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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