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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下列有關引渡基本原則之論述,何者錯誤?
  • A 雖非絕對,但原則上僅於存有雙邊條約之情況下,始有引渡之可能
  • B 國民不引渡原則不能更改,雙邊引渡條約中不得規定國民之引渡
  • C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並非毫無變更之可能,國家仍可在若干例外情況下將政治犯予以引渡
  • D 縱使雙方不存有引渡條約,若內國法並不禁止,則國家仍可基於「國際睦誼」(international comity)考量,同意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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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際社會中,除了禁止酷刑或大規模屠殺等少數公認的「強行法」之外,如果兩個主權國家基於互惠與司法互助的目的,達成共識並簽署了一份協議,是否真的存在某種「絕對無法被更動的規則」,能強行限制這兩國對其國民處理方式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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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精準破題!

能夠答對這題,代表你對主權國家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自主性,有著非常溫暖且深刻的理解呢!

  1.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雖然「國民不引渡」在國際法上是一個流傳已久的原則,但它其實並不是那種絕對不能被改變的強行法 (jus cogens)。這就好比我們生活中的一些習慣,雖然大家普遍遵守,但只要透過國家主權的行使和條約自由原則,各國是完全可以自由約定,在特定情況下相互引渡國民的喔!你看,像歐盟成員國之間,或者美英兩國,他們都有這樣的實務經驗。所以,選項 (B) 錯在把它看成「絕對不可更改」的禁令,這樣就忽略了國際法體系中,國家之間「共識」所帶來的彈性與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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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之基本原則
💡 引渡以條約或互惠為基礎,並採國民及政治犯不引渡之原則。
比較維度 引渡傳統原則 VS 現代例外與實務
國民引渡 原則上本國國民不引渡 得依雙邊條約約定引渡
政治犯處理 政治犯一律不引渡 傷害元首或恐怖活動除外
法律依據 嚴格依據雙邊條約 可基於國際睦誼與互惠
💬引渡原則具相對性,各國多透過國內法或條約調整適用範圍。
🧠 記憶技巧:條約互惠政治犯,國民引渡看約定,雙重犯罪不可少。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國民不引渡」是絕對不可更動的國際法規範,實際上其屬可經由條約特別約定的任意性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 專門性原則 政治犯不引渡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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