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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引渡之國際法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可被引渡,但國際法允許各國立法規定拒絕引渡本國人
  • B 政治犯原則上不引渡,但對政治犯之認定,受引渡請求國有片面與終局決定權
  • C 甲國派遣特工至乙國領土內將人犯綁架秘送回甲國,甲國法院對該人犯即無權審理
  • D 除有雙邊條約外,國家之間並無引渡罪犯之義務,惟亦有可能透過多邊條約規定締約國間有引渡義務者,如 1948 年之危害種族罪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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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在獲取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違反了國際法上的「尊重他國主權」義務時,這種「國與國之間」的違法行為,是否必然會導致該國「國內法院」對該名「自然人」的刑事審判權利隨之喪失?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必然掛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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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這反映出你對國家管轄權國家責任的區分有透徹理解。

  1.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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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之國際法規則
💡 引渡以條約為基礎,政治犯不引渡,非法誘捕不影響受領國管轄權。
比較維度 正當引渡程序 VS 非法誘捕 (Male captus)
手段合法性 符合條約與國內程序 違反主權,屬國際不法行為
管轄權行使 法院具備合法審判權 法院仍有權審理(實務見解)
國家責任 不產生國際不法責任 須對侵犯他國主權負責任
💬手段不法不影響國內管轄權之行使,但引發國際法上的賠償或道歉責任。
🧠 記憶技巧:條約才引渡、政治看對方、本國可拒絕、誘捕也能審。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是誤以為「非法誘捕」會導致法院「無管轄權」,實際上管轄權依然存在,僅生國際法責任。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 特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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