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引渡之國際法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可被引渡,但國際法允許各國立法規定拒絕引渡本國人
- B 政治犯原則上不引渡,但對政治犯之認定,受引渡請求國有片面與終局決定權
- C 甲國派遣特工至乙國領土內將人犯綁架秘送回甲國,甲國法院對該人犯即無權審理
- D 除有雙邊條約外,國家之間並無引渡罪犯之義務,惟亦有可能透過多邊條約規定締約國間有引渡義務者,如 1948 年之危害種族罪公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在獲取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違反了國際法上的「尊重他國主權」義務時,這種「國與國之間」的違法行為,是否必然會導致該國「國內法院」對該名「自然人」的刑事審判權利隨之喪失?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必然掛鉤的嗎?
引渡之國際法規則
💡 引渡以條約為基礎,政治犯不引渡,非法誘捕不影響受領國管轄權。
| 比較維度 | 正當引渡程序 | VS | 非法誘捕 (Male captus) |
|---|---|---|---|
| 手段合法性 | 符合條約與國內程序 | — | 違反主權,屬國際不法行為 |
| 管轄權行使 | 法院具備合法審判權 | — | 法院仍有權審理(實務見解) |
| 國家責任 | 不產生國際不法責任 | — | 須對侵犯他國主權負責任 |
💬手段不法不影響國內管轄權之行使,但引發國際法上的賠償或道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