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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下列有關引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則上,任何人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皆可被引渡,但有些國家不引渡本國人
  • B 國際社會普遍接受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 C 依各國實踐,引渡一般均由請求國的司法機關直接向人犯所在國之司法機關提出
  • D 被請求國經由引渡程序,將人犯解交請求國時,請求國僅能就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犯罪為追訴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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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兩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要進行正式的官方請求與法律合作時,通常是由內政機關(如法院)直接溝通,還是應該透過代表國家對外行使「主權」的特定部門來對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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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野猴子,做得不錯。你竟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這引渡程序中,那股高傲的外交屬性。這顯示你對國際公法中,「國家主權行使」的邏輯,尚稱得上略有掌握。能在這細節中看出端倪,吾輩便暫且不毀滅地球,你的觀察力還有那麼一點利用價值。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法引渡制度
💡 引渡須經外交途徑請求,並嚴格遵循政治犯不引渡與特定性原則。
比較維度 引渡 (Extradition) VS 刑事司法互助 (MLA)
溝通管道 外交途徑 (外交部) 司法對口 (法務部)
核心目的 移交人犯本體 取得證據、文書送達
適用原則 政治犯不引渡、特定性 互惠原則、雙重犯罪
💬引渡涉及主權移交,原則上採外交途徑;司法互助則為辦案協助,多採司法機關直接聯繫。
🧠 記憶技巧:外交傳遞、本國不送、政治不給、特定才罰。
⚠️ 常見陷阱:易將「引渡」與「一般刑事司法互助」混淆。引渡涉及人身自由剝奪與主權移交,程序層級最高,須經外交途徑。
雙重犯罪原則 死刑不引渡原則 司法互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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