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種族滅絕罪嫌重大者,得視為政治犯而拒絕引渡
- B 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者,應拒絕引渡
- C 非法劫持航空器者,應視其政治動機判斷是否引渡
- D 被引渡人受追訴之罪名,不限於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國際引渡法律實務中,請同學分析『罪行專一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ity) 如何界定請求國對被引渡人的追訴範圍?同時,請思考當代國際人權法中,關於基本人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絕對禁止之非人道待遇或酷刑風險)如何構成引渡程序的法律紅線,而這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之例外(如嚴重國際罪行)在法理應用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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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國際法引渡原則的各項適用,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能否將傳統引渡慣例與現代國際人權公約相結合。你能掌握人權保障的核心界線,法學基本功十分紮實。
引渡原則與人權保障
你選的 (B) 觀念非常正確。基於現代國際人權法上的「不遣返原則」(如《禁止酷刑公約》規範),若被引渡人有遭受酷刑的具體風險,國家即負有拒絕引渡的絕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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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引渡原則
💡 引渡須符合雙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及罪刑專一原則。
| 比較維度 | 政治犯不引渡 | VS | 禁止酷刑/不遣返 |
|---|---|---|---|
| 核心目標 | 保障政治異見者 | — | 保護個人基本人權 |
| 排除適用 | 滅絕種族、劫機等 | — | 無例外(絕對保護) |
| 法律依據 | 國際法慣例、條約 | — | 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 |
💬政治犯不引渡有例外(如重大國際犯罪),但禁止遣送至酷刑地是絕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