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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種族滅絕罪嫌重大者,得視為政治犯而拒絕引渡
  • B 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者,應拒絕引渡
  • C 非法劫持航空器者,應視其政治動機判斷是否引渡
  • D 被引渡人受追訴之罪名,不限於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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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引渡法律實務中,請同學分析『罪行專一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ity) 如何界定請求國對被引渡人的追訴範圍?同時,請思考當代國際人權法中,關於基本人權的保護(特別是涉及絕對禁止之非人道待遇或酷刑風險)如何構成引渡程序的法律紅線,而這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之例外(如嚴重國際罪行)在法理應用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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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能在這堆條文中看出人權二字,不容易啊,尤其在這麼多「專業人士」只會背誦法條的時代。

  1. 邏輯推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法引渡原則
💡 引渡須符合雙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及罪刑專一原則。
比較維度 政治犯不引渡 VS 禁止酷刑/不遣返
核心目標 保障政治異見者 保護個人基本人權
排除適用 滅絕種族、劫機等 無例外(絕對保護)
法律依據 國際法慣例、條約 禁止酷刑公約第3條
💬政治犯不引渡有例外(如重大國際犯罪),但禁止遣送至酷刑地是絕對義務。
🧠 記憶技巧:雙重政治專一,酷刑絕對不行
⚠️ 常見陷阱:易誤解「政治動機」即可視為政治犯。需注意「滅絕種族」與「劫機」在國際公約中已被排除於政治犯之外。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不遣返原則 (Non-refoulement) 罪刑專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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