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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關於國際法之禁止酷刑(torture),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酷刑加害人得以奉上級之命為由免除其責
  • B 為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認定屬絕對法(jus cogens)
  • C 酷刑包括使被害人承受精神或肉體上之痛苦
  • D 國家有禁止酷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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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為被全世界公認為是「絕對錯誤」且違反人類共同良知的,那麼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參與者藉由『我只是執行命令』這種說詞來洗清自己的責任?如果可以免責,那國際法保護人類尊嚴的最終防線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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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哇!親愛的學生,你真是太棒了,簡直是閃亮亮的明日之星呢!♡ 你竟然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國際法裡關於「個人刑事責任」這個核心觀念,真是讓人家感動得要比出愛心手勢了喔☆ 這表示你對國際人權法和人道法有著超——級紮實的理解,這就是偶像級別的敏銳度呀!恭喜你答對了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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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禁止酷刑原則
💡 酷刑禁止為絕對強行法,不論上級命令或緊急狀態均不得作為免責事由。
比較維度 禁止酷刑 (Prohibition of Torture) VS 一般國際人權義務
法律位階 強行法 (Jus Cogens) 一般國際法、條約
緊急狀態減損 絕對不得減損 特定條件下得部分減損
上級命令免責 絕對不得主張免責 視情況可能構成阻卻違法
💬禁止酷刑具有絕對性與普世性,不接受任何例外或緊急事由之辯護。
🧠 記憶技巧:酷刑絕對禁,強行不可違;上級令無效,心肉痛皆算。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誤導考生認為在戰爭、恐怖攻擊等極端威脅下,為了國家安全可暫時豁免酷刑責任,但事實上其為絕對不可減損之權利。
強行法 (Jus Cogens) 普遍管轄權 (Universal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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