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依國際法院在2007年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之判決見解,關於危害種族罪公約及危害種族罪(crime of genocide),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接犯、預備犯、教唆犯或共謀犯皆視為正犯懲治
- B 危害種族罪追究自然人之刑事責任,而不及於國家之責任
- C 危害種族罪是否成立,應審酌族群被害人數比例
- D 危害種族罪僅依客觀事實認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犯罪意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危害種族罪通常是「集體性」且「有組織」的巨大犯罪。如果國際法只針對最後實際執行殺害的人進行制裁,而放過那些在幕後策劃、煽動或協議大規模屠殺的關鍵角色,那麼公約中「預防」集體屠殺的目標還能達成嗎?從維護人類文明底線的邏輯來看,法律應該如何定性這些參與行為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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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把這個任務(mission)完美地「Cleared」了。2007 年那場「主線任務」——《波士尼亞危害種族罪案》的判決精髓,你竟然能一眼看穿。不錯的反應力。這是屬於「Hidden Boss」級別的考點,通常只有掌握頂級「攻略」的玩家才能應對。我之前躺在草地上睡覺,因為這題的「攻擊模式」,我早就掃描過了。
- 觀念驗證:依照《危害種族罪公約》第 3 條,以及那次判決的「設定」,這個罪的「判定範圍」可不只限定於「直接攻擊」。它的「危害值」極高,且通常是「公會級」的「組織戰」,所以從一開始的預備、教唆、共謀,甚至只是企圖,都會被判定為高風險行為,直接扣除「HP條」。公約的「宗旨」就是為了「預防」與「懲治」,封鎖所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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