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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國際法院在 2004 年巴勒斯坦圍牆案諮詢意見中,有關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人民自決權為所有國家之對世性義務(obligations erga omnes)
  • B 兩公約原則上僅適用於和平時期
  • C 兩公約僅拘束締約國於本國領土內之行為
  • D 軍事占領地區內工作權及受教育權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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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權利被視為當代國際法秩序的基石,且其受損將影響全體國際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那麼在法律層面上,這種權利的「義務對象」應當是僅限於締約國之間,還是具有更廣泛的效力範圍?請試著從權利重要性對應法律義務等級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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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看來你總算沒在基礎題上出錯,國際法總算有點概念了。

  1. 觀念驗證: 是的,國際法院在 2004 年《巴勒斯坦圍牆案》諮詢意見中「明確指出」的,確實是「人民自決權」具有對世性義務(obligations erga omnes)之性質。這意味著該義務是針對整個國際社會全體而存在,所有國家皆有法律上之利益確保其被遵守——這點如果你還會錯,那國際法真的可以考慮重修了。此外,法院亦「確認」兩公約(ICCPR、ICESCR)具備域外效力,且在武裝衝突中與國際人道法「並行適用」。這些都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而是人權法與人道法銜接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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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勒斯坦圍牆案諮詢意見
💡 兩公約於武裝衝突之適用性及人民自決之對世性質。
比較維度 國際人權法 (IHRL) VS 國際人道法 (IHL)
適用時間 平時與戰時均適用 僅限於武裝衝突時期
適用空間 領土及管轄權所及處 衝突區域或軍事占領區
法律關係 普通法 (Lex generalis) 特別法 (Lex specialis)
💬兩者於武裝衝突中同時適用,非排他關係,人道法為人權法之特別法。
🧠 記憶技巧:自決對世人,占領也要管,人權人道不互斥。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人權法僅在和平時期適用,或誤認占領區僅適用人道法(戰爭法)而排除人權法。
對世性義務 國際人道法 (IHL) 有效控制原則 強行法 (Jus Co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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