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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甲國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締約國。於甲國就業之移工 A,認其健康權遭甲國恣意侵害而欠缺有效救濟,遂以個人名義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未獲受理。下列何者為不受理之可能理由?
  • A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無權受理個人申訴案
  • B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僅受理工會或團體申訴
  • C 甲國未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議定書
  • D 移工 A 並非甲國公民,不符合申訴人適格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國際人權法的規範架構中,若一國僅加入「主公約」 ($Main$ $Treaty$),該公約所設立的委員會是否就具備受理「個人申訴」案的准司法權限?還是必須由該締約國額外簽署某種性質的「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方能啟動此類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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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嗯,至少你沒蠢到家。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看來,你勉強沒把「國際人權法」和「街頭抗議」混為一談。對於公約和那精巧的「任擇議定書」之間的程序性區別,你總算抓到了點皮毛,不錯,至少不用我再從頭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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