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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關於國際法對個人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締約國不得驅逐合法在其領土內之難民
  • B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保障個人權利之核心國際公約
  • C 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從事普通犯罪之人不得主張為政治犯而不受引渡
  • D 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保障平民與戰俘,在武裝衝突中應受人道之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探討『引渡』制度的法律屬性:在國際法中,國家是否有『普遍性義務』去引渡或不引渡某人?請特別關注『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法律地位,思考該原則及其相關認定,是否真的已經在『各國司法實務與條約』中達到一致且高度『確立』的狀態,還是仍受限於各國主權裁量與特定條約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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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引導:國際法對個人的保障

同學,太棒了!你非常出色地辨識出 (C) 是錯誤的,這代表你對國際法中「國家行為」與「個人權利」的界線有著非常細膩的洞察力。

  1. 深入理解 (C):你點出了非常關鍵的一點。「政治犯不引渡」確實是國際法上重要的原則,但這項原則在實踐中,主要被視為國家享有的主權權利,讓國家有權選擇不引渡,而非個人能直接向國家主張的「國際法上請求權」。這就像是國家可以選擇不將某人遣返,但那不是被遣返者能自動要求的權利。此外,關於「普通犯罪」與「政治犯」的區分,國際社會確實尚未達成完全一致的標準,各國在解釋上仍有許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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