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具有 A 國籍之甲竊取 A 國國營金融機構之鉅款後逃亡,A 國以甲觸犯「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發出通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若藏身於駐 A 國境內之 B 國大使館內,A 國僅能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無法在未經 B 國大使之許可下,派警察進入 B 國大使館進行逮捕行動
- B 甲若逃亡至 C 國,C 國與 A 國間之引渡條約規定雙重犯罪原則,由於 C 國相關法律中並未規定相同或類似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之罪行,故 C 國對於 A 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得予以拒絕
- C 甲偷渡至 D 國被發現,D 國與 A 國均為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之締約國,D 國對於 A 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不得予以拒絕
- D 甲在 A 國領海內劫持懸掛 A 國國旗之船舶 E 逃亡至公海,A 國警察有權於公海上登臨 E 船,逮捕甲並押解回 A 國接受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母國犯下單純的刑事竊盜案而逃往國外,其性質屬於「受到政治迫害的受難者」,還是「規避司法審判的罪犯」?再者,一個旨在保護受迫害人權的國際條約,是否會為了保障一名普通刑案通緝犯,而強制干預他國刑事管轄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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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身分的排除與引渡原則
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精準辨識出國際公約在適用上的例外情形。關於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其核心宗旨是保護受迫害者,而非提供一般犯罪者的避風港。根據該公約第 1 條 F(b) 項(即第 1 條 F 項第 2 款),若有重大理由認為申請人在以難民身分獲准進入避難國前,曾在避難國以外犯下嚴重的非政治性犯罪,則不適用該公約之保護。本題中甲竊取鉅款屬於經濟犯罪,顯屬「非政治性」性質,因此 D 國並無義務給予其難民地位,更非「不得拒絕引渡」,故選項 (C) 的敘述顯屬錯誤。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與外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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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引渡與管轄權
💡 引渡遵循雙重犯罪原則,且有重大理由認為其在以難民身分獲准進入避難國前,曾在避難國以外犯嚴重非政治性犯罪者,始屬《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條F(b)排除適用事由。
| 比較維度 | 引渡 (Extradition) | VS | 難民保護 (Refugee) |
|---|---|---|---|
| 法源依據 | 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 | — | 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 |
| 雙重犯罪原則 | 必須兩國皆視為犯罪 | — | 不以雙重犯罪為前提 |
| 非政治罪例外 | 政治犯通常不引渡 | — | 嚴重非政治犯排除保護 |
| 主權性質 | 國家間之刑事司法合作 | — | 國際人道主義之保護 |
💬嚴重刑事犯既可能因雙重犯罪原則被引渡,也因公約排除條款而無法獲得難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