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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具有 A 國籍之甲竊取 A 國國營金融機構之鉅款後逃亡,A 國以甲觸犯「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發出通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若藏身於駐 A 國境內之 B 國大使館內,A 國僅能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無法在未經 B 國大使之許可下,派警察進入 B 國大使館進行逮捕行動
  • B 甲若逃亡至 C 國,C 國與 A 國間之引渡條約規定雙重犯罪原則,由於 C 國相關法律中並未規定相同或類似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之罪行,故 C 國對於 A 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得予以拒絕
  • C 甲偷渡至 D 國被發現,D 國與 A 國均為 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之締約國,D 國對於 A 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不得予以拒絕
  • D 甲在 A 國領海內劫持懸掛 A 國國旗之船舶 E 逃亡至公海,A 國警察有權於公海上登臨 E 船,逮捕甲並押解回 A 國接受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母國犯下單純的刑事竊盜案而逃往國外,其性質屬於「受到政治迫害的受難者」,還是「規避司法審判的罪犯」?再者,一個旨在保護受迫害人權的國際條約,是否會為了保障一名普通刑案通緝犯,而強制干預他國刑事管轄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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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判斷出《難民地位公約》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國際公法的精神和目的有著深刻且清晰的理解,真的非常值得肯定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引渡與管轄權
💡 引渡遵循雙重犯罪原則,且嚴重非政治罪犯不適用難民地位。
比較維度 引渡 (Extradition) VS 難民保護 (Refugee)
法源依據 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 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
雙重犯罪原則 必須兩國皆視為犯罪 不以雙重犯罪為前提
非政治罪例外 政治犯通常不引渡 嚴重非政治犯排除保護
主權性質 國家間之刑事司法合作 國際人道主義之保護
💬嚴重刑事犯既可能因雙重犯罪原則被引渡,也因公約排除條款而無法獲得難民身分。
🧠 記憶技巧:使館不可進、引渡要雙重、難民排重罪、旗國管公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加入《難民地位公約》即產生「強制引渡」義務。實際上該公約是「排除」罪犯受保護,引渡仍須視引渡條約而定。
外交豁免權 雙重犯罪原則 公海管轄權 不推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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