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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下列有關國際法上的制裁,何者敘述錯誤?
  • A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之規定,對和平構成威脅、破壞或從事侵略之國家,經安理會決議後得進行制裁
  • B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中若出現各國可使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sures)」以執行此決議之文字時,則會員國可以使用武力以執行決議
  • C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明文規定,會員國得逕自對於「預備進行危害種族」之另一國家實施軍事人道干預,以避免發生大規模種族屠殺事件
  • D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提出之議案,倘若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即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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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聯合國憲章》設計的集體安全體制下,為了防止各國以各種名義(如保護人權)任意發動戰爭,憲章是傾向於將「武力決定權」收歸於一個中央集體機制,還是授權個別國家自行判斷並發動「預防性」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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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指出了 (C) 的錯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強制行動的權限集中於安全理事會。憲章並未「明文規定」會員國得「逕自」對預備性行為進行軍事干預。現行國際法中,未經安理會授權的「人道干預」仍具法理爭議,並非憲章明文授予的權利。
  2. 法理關鍵:憲章第 2 條第 4 項嚴格禁止武力使用。除第 51 條的合法自衛外,其餘軍事行動均需安理會依第 42 條作出決議,而非由各國自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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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集體安全制裁
💡 安理會依憲章第七章主導之武力與非武力集體制裁機制。
比較維度 非武力制裁 (Art. 41) VS 武力制裁 (Art. 42)
主要手段 經濟禁運、外交中斷 示威、封鎖、軍事行動
發動時機 第39條判定威脅後採取 第41條不足或證明不足
執行性質 對所有會員國具拘束力 需安理會明確授權執行
💬兩者皆須安理會依第七章授權,體現強制程度由非武力至武力的遞增。
🧠 記憶技巧:39判定,41封鎖,42動武,五常否決。
⚠️ 常見陷阱:常誤認「人道干預」為憲章明文權利,實則憲章強調集體授權,禁止單邊動武。
自衛權 責任保護原則(R2P)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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