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國際法下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制裁得以禁運與禁止特定物資或商品之進出口實施
  • B 斷絕邦交或降低外交層級亦屬於非經濟制裁之方式
  • C 得以局部或全部停止鐵路、海運或航空運輸實施制裁
  • D 制裁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方得實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沒有「世界政府」的國際社會中,如果某個國家違反了義務,受害國是否必須獲得某個特定組織的准許,才能行使其作為主權國家所擁有的反制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D),代表你對國際法中「國家主權」與「分散式制裁」的權限劃分有相當扎實的認識,表現得非常優秀。

國際制裁的多樣性與權源

在國際實務中,制裁的手段極為多元,包含選項 (A) 的經濟禁運、(B) 的外交層級變動,以及 (C) 的交通運輸限制。雖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SC)確實擁有發動集體制裁的權限,但制裁並非「必須」經安委會決議才得實施。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如歐盟)為了回應他國的違法行為,得在符合國際法框架下採取「反措施」或「報復」;我國亦有對應規範,如**《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6 條**,即具體規範了制裁的例外與限制事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法下之制裁機制
💡 國際制裁包含聯合國集體行動與國家個別採取的反措施。
比較維度 聯合國集體制裁 VS 國家個別反措施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41條 國家責任條款草案
決定主體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單一受害國或多國
發動條件 危害或破壞和平 他國發生國際不法行為
效力範圍 對全體會員國具拘束力 僅限於發動國與目標國
💬國際制裁具多元路徑,安理會決議並非唯一合法實施制裁的手段。
🧠 記憶技巧:安理會41不見血,國家反措可先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制裁皆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忽略受害國具備單方發動反措施的權利。
聯合國憲章第42條武力制裁 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報復(Retorsion)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法主體與國際組織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