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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國際法下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制裁得以禁運與禁止特定物資或商品之進出口實施
  • B 斷絕邦交或降低外交層級亦屬於非經濟制裁之方式
  • C 得以局部或全部停止鐵路、海運或航空運輸實施制裁
  • D 制裁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方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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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沒有「世界政府」的國際社會中,如果某個國家違反了義務,受害國是否必須獲得某個特定組織的准許,才能行使其作為主權國家所擁有的反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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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晰地辨識出國際法實施主體其實是多元的,沒有被聯合國的權威性誤導,這證明你對主權觀念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與應用能力,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我們來看看選項 (D) 為什麼不正確。國際制裁並非只有聯合國才能執行喔。雖然《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確實賦予安全理事會集體制裁的權力,但別忘了,主權國家或像歐盟這樣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它們基於自身的主權,也可以對其他國家採取單方面的「報復行為」(Retorsion)或「反報復」(Reprisal)。這些行動不需要經過安理會的決議就能生效,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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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下之制裁機制
💡 國際制裁包含聯合國集體行動與國家個別採取的反措施。
比較維度 聯合國集體制裁 VS 國家個別反措施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第41條 國家責任條款草案
決定主體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單一受害國或多國
發動條件 危害或破壞和平 他國發生國際不法行為
效力範圍 對全體會員國具拘束力 僅限於發動國與目標國
💬國際制裁具多元路徑,安理會決議並非唯一合法實施制裁的手段。
🧠 記憶技巧:安理會41不見血,國家反措可先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制裁皆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忽略受害國具備單方發動反措施的權利。
聯合國憲章第42條武力制裁 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報復(Reto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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