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國際法下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制裁得以禁運與禁止特定物資或商品之進出口實施
- B 斷絕邦交或降低外交層級亦屬於非經濟制裁之方式
- C 得以局部或全部停止鐵路、海運或航空運輸實施制裁
- D 制裁須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方得實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沒有「世界政府」的國際社會中,如果某個國家違反了義務,受害國是否必須獲得某個特定組織的准許,才能行使其作為主權國家所擁有的反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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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晰地辨識出國際法實施主體其實是多元的,沒有被聯合國的權威性誤導,這證明你對主權觀念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與應用能力,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 我們來看看選項 (D) 為什麼不正確。國際制裁並非只有聯合國才能執行喔。雖然《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確實賦予安全理事會集體制裁的權力,但別忘了,主權國家或像歐盟這樣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它們基於自身的主權,也可以對其他國家採取單方面的「報復行為」(Retorsion)或「反報復」(Reprisal)。這些行動不需要經過安理會的決議就能生效,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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