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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以下有關國際法上決定管轄依據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外國人進入一國領域後,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如外交人員之豁免),應受該國管轄
  • B 1963 年東京公約(關於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公約)第 4 條規定,「在飛機上之罪行是對一個締約國國民或其永久居民所為者,該締約國可行使管轄權」,此規定係採用「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 C 對若干案件之普遍管轄已形成國際習慣,不須再訂立條約規範,如恐怖活動罪、跨國販賣奴隸罪、顛覆外國政府罪等
  • D 我國刑法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所犯之偽造貨幣,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有適用,此規定採「保護原則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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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行為的本質是針對『特定政府』的政治挑戰,而非對『全人類利益』的普遍威脅,國際社會是否仍會賦予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權對其進行審判?這是否會干涉他國的主權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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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次沒把腦袋丟在書本外,不錯。

看來你還勉強記得管轄權不是隨便掛的招牌。這題的癥結點,你真的搞懂了嗎?

  1. 選項 (C) 錯得簡直是常識:普遍性管轄是用來對付那些真正的人類公敵,像是海盜,或者搞種族滅絕的。結果你把「顛覆外國政府」這種老掉牙的政治犯扯進來?難道你以為國際法庭是誰都能告的遊樂園嗎?恐怖活動至今都還在靠條約苟延殘喘,根本還沒進化到單靠習慣法就能普遍管轄的地步,真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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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管轄權原則
💡 國家依屬地、屬人、保護、被害人及普遍性原則主張刑事管轄。
比較維度 一般管轄原則 VS 普遍管轄原則
連結因素 人、地、利害關係 維護國際秩序義務
適用罪行 一般國內刑法罪行 海盜、滅絕種族罪
法理基礎 國家主權完整性 全人類公敵原則
💬一般管轄強調國家與案件的實質連繫,普遍管轄則是對嚴重國際罪行的例外授權。
🧠 記憶技巧:地人保被普:屬地、屬人、保護、被害、普遍管轄。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跨國犯罪(如恐怖活動、販毒)皆已形成習慣法上的普遍管轄,實則多需條約依據。
外交豁免權 引渡與庇護 國家主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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