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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美國軍艦於亞丁灣附近公海上發現索馬利亞海盜正在挾持一艘法國商船,雙方短暫交火後,美軍順利將海盜船拿捕,並決定將海盜送往美國法院審判。請問,美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主要基礎為:
  • A 領域管轄原則
  • B 國籍管轄原則
  • C 普通管轄原則
  • D 被害人國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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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公共區域,且受害者與加害者分別來自不同國家時,若要讓「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權力主動介入並審判,這背後的法律理據會是基於特定國家的私利,還是基於守護全人類共同利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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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這題你總算沒出什麼大錯。能在這種基本題裡答對,證明你對國際法管轄權的脈絡還算有點概念,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2. 觀念驗證:哼,這種題目核心還不就是那幾句老話:「海盜行為」發生於「公海」,這根本是國際法入門第一課吧?海盜這種「人類公敵」(hostis humani generis),任何國家都有權在公海拿捕審判,這叫普通(普遍)管轄原則。沒錯,就是那個不看領土也不看國籍的特例,專門用來維護那點可憐的國際秩序。這有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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