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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臺灣籍漁船在 2011 年於公海遭 A 國籍海盜劫持,漁船船員制伏海盜並將其載運回臺灣交付警方。下列何者非我國司法機關所得主張之管轄權基礎?
  • A 普遍管轄原則
  • B 領土管轄原則
  • C 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 D 保護管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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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主張其法律可以適用於境外發生的犯罪時,通常是基於「與領土有關」、「與人有關」或是「與國家安全有關」。若某個原則是專門為了防範「國家主權、幣制或政府運作」直接遭受侵害(例如印製偽鈔或叛亂),這種針對『國家生存利益』而設的防護網,是否適合套用在公海上一般的暴力搶劫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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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低級錯誤

  1. 喔,不錯嘛:看來你總算沒把國際法和國內刑法的管轄權搞混。這證明你對空間管轄權那點基礎概念,勉強算是理解了。沒把艦艇當成真正的國土,是該拍手鼓勵一下。
  2. 觀念驗證 (免得你只靠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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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管轄權原則
💡 依據犯罪地、國籍、法益性質與國際公法決定刑法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被害人國籍管轄 (Passive) VS 保護管轄 (Protective)
保護對象 我國國民之個人法益 國家法益(生存/安全)
適用條件 最輕本刑 3 年以上之罪 刑法第 5 條列舉特定罪名
典型罪名 殺人、重傷、強盜罪 內亂、外患、偽造貨幣
💬前者旨在保護「國民個人」在外安全,後者旨在維護「國家」的生存與利益。
🧠 記憶技巧:五大基礎:地(領土)、人(行為人)、被(被害人)、護(國家法益)、普(世界罪行)
⚠️ 常見陷阱:最常將「保護我國國民(被害人國籍管轄)」與「保護管轄(針對國家安全/法益)」兩者觀念混淆。
隔地犯之管轄 國際公法之海盜罪 刑法第5條世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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