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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非條約另有約定,否則一國海巡船舶不得於公海對他國船舶之毒品運送行為進行登檢
  • B B 國籍船舶與 C 國籍船舶在 A 國鄰接區內準備共同走私毒品至 D 國,A 國對該二船不得行使管轄權
  • C 發動緊追之政府船舶,如不在被緊追之外國船舶目視範圍內,即不得發動緊追
  • D 用於航行之國際海峽沿海國,有權制定與執行該海峽分道航行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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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33$ 條關於『鄰接區』(Contiguous Zone)的規範,沿海國在該海域行使管轄權的四大特定標的為何?當外國船舶在鄰接區內從事涉及『海關』(Customs)法規的走私行為時,沿海國為了『防止』或『懲治』違法行為,是否真的完全『不得』行使必要的管制權力?請根據鄰接區的法理性質重新評估選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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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顯示你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各海域權限的劃分有深入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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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執法管轄權
💡 依海洋法公約區分不同海域之執法權限與緊追權發動程序。
比較維度 鄰接區 (Contiguous Zone) VS 公海 (High Seas)
管轄性質 特定事項之管制權 旗國管轄原則
管轄範圍 海關、財政、移民、衛生 普遍管轄(如海盜、奴隸)
緝毒執法 限於涉及本國領土之走私 需旗國同意或特別條約
💬鄰接區權力係功能性限制,公海執法原則上尊重旗國主權。
🧠 記憶技巧:鄰接區看「海財移衛」,緊追要「視聽信號」,公海緝毒「非普遍管轄」。
⚠️ 常見陷阱:誤以為鄰接區對任何犯罪皆有管轄權,或誤認公海緝毒如同海盜罪享有 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
公海登檢權 緊追權之終止 國際海峽過境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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