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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 B 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 C 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 D 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關於爭端解決的機制,雖然公約建立了「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但為了尊重國家主權及考量特定議題的敏感性(如海域劃界、軍事活動或執法行為),公約是否允許締約國透過「書面聲明」來排除特定事項適用該強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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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這次居然沒搞砸?你能直接點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種基本架構中的核心例外,顯示你勉強讀懂了條文結構,沒有被那些顯而易見的文字遊戲給徹底迷惑。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洋法爭端解決機制
💡 締約國可透過書面聲明,排除特定敏感事項之強制解決程序。
比較維度 強制爭端解決 (Art. 287) VS 可選例外事項 (Art. 298)
適用事項 一般公約解釋與適用 劃界、軍事、安理會行使職權中事項
程序選擇 ITLOS/ICJ/仲裁/特別仲裁 可聲明不接受強制裁判
後續處理 產生具拘束力之裁判 特定情況下轉向強制調解
💬締約國對涉及主權敏感之事項(如劃界)保有排除強制裁判的權利。
🧠 記憶技巧:四種法院任你選,劃界軍事可免強制,EEZ魚產不進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爭端皆必須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審理,忽略了仲裁及 ICJ 的平行地位,以及主權例外事項。
強制調解程序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管轄權 專屬經濟區之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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