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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 B 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 C 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 D 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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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關於爭端解決的機制,雖然公約建立了「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但為了尊重國家主權及考量特定議題的敏感性(如海域劃界、軍事活動或執法行為),公約是否允許締約國透過「書面聲明」來排除特定事項適用該強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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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道題目檢驗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複雜機制,你能準確辨析出締約國的保留權利,顯見對國際法與國內法規的銜接有著扎實的理解。

爭端解決的程序選擇與保留

選項 (C) 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公約允許締約國行使「選擇性例外」。根據條約締結法第 3 條對於國際條約效力與適用範圍的規範精神,國家在涉及海域劃界、軍事活動或執法行為時,有權透過書面聲明排除強制管轄,以維護國家主權利益。相較之下,選項 (A) 忽略了締約國在救濟路徑上的自主性,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91 號所強調的正當程序保障,爭端方其實可以在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國際法院(ICJ)或仲裁庭中擇一進行,並非僅能依賴單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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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法爭端解決機制
💡 締約國可透過書面聲明,排除特定敏感事項之強制解決程序。
比較維度 強制爭端解決 (Art. 287) VS 可選例外事項 (Art. 298)
適用事項 一般公約解釋與適用 劃界、軍事、安理會行使職權中事項
程序選擇 ITLOS/ICJ/仲裁/特別仲裁 可聲明不接受強制裁判
後續處理 產生具拘束力之裁判 特定情況下轉向強制調解
💬締約國對涉及主權敏感之事項(如劃界)保有排除強制裁判的權利。
🧠 記憶技巧:四種法院任你選,劃界軍事可免強制,EEZ魚產不進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爭端皆必須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審理,忽略了仲裁及 ICJ 的平行地位,以及主權例外事項。
強制調解程序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管轄權 專屬經濟區之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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