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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庭管轄權不包括國家以外的實體
  • B 法庭管轄權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外其他協定所生之爭端
  • C 法庭得為防止嚴重損害海洋環境,規定具有拘束力之臨時措施
  • D 法庭得依職權裁定締約國應迅速釋放被扣留之船舶與船員,無待爭端方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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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下,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所採行的『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在法律效力上是否具備強制性,以落實對保全對象(如海洋環境)的實質保護?同時,關於船舶與船員的『迅速釋放』(Prompt Release)程序,法庭管轄權的行使是否仍須遵循『不告不理』之原則,抑或法庭得在無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主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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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只是僥倖沒犯下低級錯誤,展現了尚可的國際公法「記憶力」。

這道題目本該鑑別出你是否真的理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與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運作邏輯,而非僅僅模糊的印象。所幸,你還能辨識出那唯一正確的選項。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
💡 理解 ITLOS 的管轄對象、法律範圍及臨時措施之拘束力。
比較維度 國際海洋法法庭 (ITLOS) VS 國際法院 (ICJ)
當事人資格 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及法人 僅限國家(限爭訟案件)
管轄法律範圍 海洋法公約及相關海洋協定 一般國際法所有事項
臨時措施效力 公約明文規定具拘束力 由判例確認具拘束力
專門分庭 設有海底爭端分庭 可依案情設立簡易程序分庭
💬ITLOS 在海洋法領域具高度專門性,且對非國家實體之開放程度較 ICJ 高。
🧠 記憶技巧:海洋法庭主體廣,環境保護臨時強,船舶釋放須申請,非依職權主動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 ITLOS 與 ICJ(國際法院)一樣僅限國家為當事人,或誤以為法院可主動干預他國行政扣押。
迅速釋放船舶程序 海底爭端分庭 (SBD) 臨時措施 (Provisional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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