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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關於沿海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大陸礁層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即使事實延伸超過 200 浬,沿海國仍僅得主張不超過 200 浬之大陸礁層權利
  • B 所有締約國主張之大陸礁層,均須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審查核定後始生拘束力
  • C 沿海國向國際海床管理局繳付開發大陸礁層之費用,得選擇以金錢或實物方式繳納
  • D 內陸國因事實上沒有大陸礁層,所以無權享有或分配大陸礁層開發所獲取之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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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探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大陸礁層」開發的利潤分享機制:特別是在開發距離基線超過 $200$ 浬的區域時,沿海國對於國際海床管理局(ISA)應履行的義務內容為何?而在履行這項「國際社會回饋」的義務時,法律規範是否允許在支付媒介上具有彈性空間,抑或僅限於單一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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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82 條關於 200 浬以外 大陸礁層開發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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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礁層權利與義務
💡 沿海國對大陸礁層享有主權權利,並對外緣開發負繳費義務。
比較維度 200 浬以內大陸礁層 VS 200 浬以外大陸礁層
權利取得 當然權利,不待宣告 需報委員會審查界限
繳費義務 無須繳費或提供實物 開發第 6 年起需繳費
最大長度 固定為 200 浬 350 浬或 2500m線+100 浬
💬沿海國權利雖延伸至大陸邊外緣,但 200 浬外負有對國際社會之回饋義務。
🧠 記憶技巧:二百內免申報,二百外要繳錢,內陸國家也分錢。
⚠️ 常見陷阱:易誤解 200 浬外不能主張權利(實際可至 350 浬),或誤認內陸國無權分配開發惠益。
專屬經濟海域 (EEZ) 國際海床區域 (The Area) 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 (CL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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