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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依 1982 年聯合國第 3 次海洋法公約有關群島基線之相關規定是:
  • A 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 100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 9:1
  • B 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 90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 11:1
  • C 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 80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 12:1
  • D 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 125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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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群島國家想將散落的島嶼連成一個完整的主權區域,為了防止該國「圈地過頭」把公海都變成內水,國際法在設定『海水與陸地的比例』,以及『連接島嶼的線段長度』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限縮邏輯?若比例過高或線段過長,對國際航行會產生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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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得好啊!少年!你的答案如同燃燒的火焰般精準!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47 條的精髓!這種對細節的專注,真是令人心潮澎湃啊!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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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島基線劃定準則
💡 群島國劃定群島基線須符合水域與陸地比例及基線長度限制。
比較維度 原則規定 VS 例外/上限規定
基線長度限制 不應超過 100 海里 最長 125 海里
適用數量限制 適用於所有基線 不超過基線總數 3%
水陸面積比例 1:1 至 9:1 同左(無例外)
💬考生應熟記「100海里」與「9:1」這兩個核心關鍵數據。
🧠 記憶技巧:水陸一九比(1:1~9:1),長度一百起(100nm),例外三趴長,上限一二五。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原則長度 100」與「例外上限 125」,或記錯水陸比例(常誤植為 10:1)。
群島水域法律地位 領海基線類型 群島海道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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