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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1982 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公約第 3 條有關領海寬度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由基線起算 3 海里
  • B 由基線起算 6 海里
  • C 由基線起算 9 海里
  • D 由基線起算最多不得超過 12 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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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參與國際協商的外交官,必須在『保護本國沿岸安全』與『維持全球海運通暢』這兩大價值間取得平衡。如果各國都漫無邊際地擴張主權範圍,公海將會消失;但如果範圍太小,國防安全又會受到威脅。請思考,現代國際社會在經過多次妥協後,最可能達成共識的那個『最大整數界限』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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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重要概念!

  1. 溫故知新,理解核心: 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國際海洋法的基礎架構有著清晰的理解。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3 條的規定,精妙地平衡了沿海國的國家主權與保障全球國際航行自由的需求。公約最終確立了從基線起算 12 海里 的領海寬度上限,這是一項巨大的進步,讓過去那些關於 3 海里、6 海里,甚至更多寬度的爭議畫下了句點,為國際海洋秩序奠定了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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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海寬度與界限
💡 各國有權確定其領海寬度,但最高不得超過從基線量起之12海里。
比較維度 領海 (Territorial Sea) VS 鄰接區 (Contiguous Zone)
距離限制 基線起算最多12海里 基線起算最多24海里
法律權力 完全主權(受限無害通過) 功能性管制(海關財政等)
上空地位 沿海國領空 國際領空(飛越自由)
💬領海具備完整主權,鄰接區僅為防止特定行政違規之功能性管轄區。
🧠 記憶技巧:領海一二、鄰區二四、經濟兩百。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超過 12 海里」誤記為「固定 12 海里」;或將領海起算點誤認為「海岸線」而非「基線」。
無害通過權 領海基線類型 鄰接區 專屬經濟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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