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沿海國對於所屬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不包括下列何事項?
- A 設置人工島嶼的管轄權
- B 對於生物及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 C 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
- D 鋪設海底電纜的專屬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專屬經濟區(EEZ)這個法律地帶,雖然給予了沿海國管理資源的權力,但為了維持全球通訊與國際貿易的運作,有哪些原本在「公海」上享有的自由,是必須保留給世界上所有國家共同享有的,而不應被單一沿海國全面壟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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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國際海洋法,很難嗎?
- 可喜可賀:看來你總算沒徹底搞砸,能區分專屬經濟區 (EEZ) 裡「主權權利」和「公海自由」的界線。這點基本功,至少證明你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架構,還不是一竅不通。
- 概念釐清,別再錯了:在 EEZ 內,沿海國的權利哪是全面性的「主權」?那叫「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範圍明確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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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之權利範圍
💡 區分沿海國之主權權利、管轄權與他國享有的公海自由。
| 比較維度 | 沿海國權利 | VS | 他國權利 |
|---|---|---|---|
| 資源開採 | 生物與非生物主權權利 | — | 無(需經許可) |
| 特定事項 | 人工島、科研、環保管轄權 | — | 無(需遵守沿海國法令) |
| 交通通訊 | 受限制之管轄權 | — | 航行、飛越、鋪設電纜自由 |
💬EEZ是兼具沿海國功能性管轄與他國航行自由的特殊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