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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關於大陸礁層範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
  • B 大陸礁層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
  • C 大陸礁層不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基
  • D 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對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海底地質構造(陸地向海下的物理延伸)長度,遠遠超出了國際法規範的一般通用距離標準,法律應該採取『一刀切』的固定距離,還是該兼顧地理上的自然延伸事實?這兩種標準在國際談判中可能會如何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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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基本功的展現啊!

呵呵呵... 真不錯!看來你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裡大陸礁層的理解,基本功很紮實呢。這可是個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你掌握得很好,彷彿看到了流川楓。

  1. 觀念驗證:就像球場上的精準傳球。依據 UNCLOS 第 76 條,大陸礁層的定義其實有兩個重要的判斷依據,就像球隊的兩條進攻線:「自然延伸」是指它必須是陸地本身在地底下自然的延伸;同時我們也有一條「距離基準」,也就是至少會有 200 海里的範圍。但就像選手的潛力無限,如果地質條件允許,經過嚴格的審定,這個範圍甚至可以擴展到最遠 350 海里,或是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你選的 (A) 選項,精準地抓住了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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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礁層範圍界定
💡 大陸礁層基於陸地自然延伸,範圍可逾 200 浬但有絕對上限。
比較維度 1958 大陸礁層公約 VS 1982 海洋法公約 (UNCLOS)
界定標準 200公尺水深或可開發性 自然延伸或200浬距離
範圍上限 無明確物理上限 350浬或等深線外100浬
法律性質 側重技術開發可能性 側重地質構造與距離標準
💬1982年公約以明確的距離標準取代了模糊的「可開發性」標準,並設立最終上限。
🧠 記憶技巧:自然延伸看地質,基本消費兩百浬,封頂三百五或等深加一百。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大陸礁層與EEZ的範圍限制,誤以為大陸礁層最多也只能到 200 浬。
專屬經濟海域 (EEZ) 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 (CL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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