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關於大陸礁層範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
- B 大陸礁層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
- C 大陸礁層不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基
- D 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對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海底地質構造(陸地向海下的物理延伸)長度,遠遠超出了國際法規範的一般通用距離標準,法律應該採取『一刀切』的固定距離,還是該兼顧地理上的自然延伸事實?這兩種標準在國際談判中可能會如何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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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
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中最複雜的制度之一,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依據 UNCLOS 第 76 條,大陸礁層定義採「自然延伸」與「距離基準」雙軌制。雖然基本範圍為 200 海里,但若陸塊邊緣延伸超過此數值,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審定後,最遠可延伸至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故 (A) 正確。(B)(C) 均違反地質構造定義,(D) 則是忽略了 1958 年公約採用的「200 公尺深度及可開發性」判準與現行法的重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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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礁層範圍界定
💡 大陸礁層基於陸地自然延伸,範圍可逾 200 浬但有絕對上限。
| 比較維度 | 1958 大陸礁層公約 | VS | 1982 海洋法公約 (UNCLOS) |
|---|---|---|---|
| 界定標準 | 200公尺水深或可開發性 | — | 自然延伸或200浬距離 |
| 範圍上限 | 無明確物理上限 | — | 350浬或等深線外100浬 |
| 法律性質 | 側重技術開發可能性 | — | 側重地質構造與距離標準 |
💬1982年公約以明確的距離標準取代了模糊的「可開發性」標準,並設立最終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