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
- 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
- B 「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
- C 「公約」中的大陸礁層,得擴及於距離領海基線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
- D 任何沿海國,當然得行使大陸礁層制度下的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國際海洋法中,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所享有的主權權利,其對象通常是指什麼樣的「資源」?如果海底出現了古代的人造器物,這類物品在法律定性上,與魚類或石油等自然形成的物產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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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學專家點評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別「專屬經濟海域」(EEZ)的權利性質與客體限制,顯示你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法條細節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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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各海域劃分與權利
💡 掌握 UNCLOS 各海域寬度界限與沿海國主權權利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專屬經濟海域 (EEZ) | VS | 大陸礁層 (CS) |
|---|---|---|---|
| 權利來源 | 需經國家宣告 | — | 當然享有,不待宣告 |
| 涵蓋空間 | 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 | — | 僅限海床及底土 |
| 寬度上限 | 200 海浬 | — | 200 至 350 海浬不等 |
💬EEZ 包含水域資源但須宣告;大陸礁層權利僅限底土但具有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