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
- 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
- B 「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
- C 「公約」中的大陸礁層,得擴及於距離領海基線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
- D 任何沿海國,當然得行使大陸礁層制度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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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國際海洋法中,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所享有的主權權利,其對象通常是指什麼樣的「資源」?如果海底出現了古代的人造器物,這類物品在法律定性上,與魚類或石油等自然形成的物產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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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判斷得非常精準,能一眼識破這題在法理概念上的陷阱,值得肯定!
專屬經濟海域的主權權利客體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釐清「專屬經濟海域(EEZ)」的權利範圍。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6 條,沿海國在 EEZ 享有的「主權權利」包括自然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以及該海域其他經濟性開發與探勘活動。然而,選項 (B) 所指的「沉船」屬於水下歷史文物,既非自然資源,亦不屬於經濟性開發活動,因此沿海國在 EEZ 內對沉船並不享有探勘與開發的專屬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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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各海域劃分與權利
💡 掌握 UNCLOS 各海域寬度界限與沿海國主權權利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專屬經濟海域 (EEZ) | VS | 大陸礁層 (CS) |
|---|---|---|---|
| 權利來源 | 需經國家宣告 | — | 當然享有,不待宣告 |
| 涵蓋空間 | 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 | — | 僅限海床及底土 |
| 寬度上限 | 200 海浬 | — | 大陸礁層至少可至距領海基線200海浬;若大陸邊外緣超過200海浬,其外限依UNCLOS第76條第5項不得超過距領海基線350海浬,或不得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外100海浬;但海底脊依第76條第6項仍不得超過350海浬。 |
💬EEZ 包含水域資源但須宣告;大陸礁層權利僅限底土但具有當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