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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下列論述何者為錯誤?
  • A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規定領海寬度上限為 12 海里
  • B 「公約」中的專屬經濟海域(EEZ)制度,授權國家對於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海里以內的沈船,行使探勘及開發之主權權利
  • C 「公約」中的大陸礁層,得擴及於距離領海基線 350 海里或 2500 公尺等深線外 100 海里
  • D 任何沿海國,當然得行使大陸礁層制度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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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國際海洋法中,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內所享有的主權權利,其對象通常是指什麼樣的「資源」?如果海底出現了古代的人造器物,這類物品在法律定性上,與魚類或石油等自然形成的物產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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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海域的主權權利客體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釐清「專屬經濟海域(EEZ)」的權利範圍。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6 條,沿海國在 EEZ 享有的「主權權利」包括自然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以及該海域其他經濟性開發與探勘活動。然而,選項 (B) 所指的「沉船」屬於水下歷史文物,既非自然資源,亦不屬於經濟性開發活動,因此沿海國在 EEZ 內對沉船並不享有探勘與開發的專屬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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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法各海域劃分與權利
💡 掌握 UNCLOS 各海域寬度界限與沿海國主權權利之範圍。
比較維度 專屬經濟海域 (EEZ) VS 大陸礁層 (CS)
權利來源 需經國家宣告 當然享有,不待宣告
涵蓋空間 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 僅限海床及底土
寬度上限 200 海浬 大陸礁層至少可至距領海基線200海浬;若大陸邊外緣超過200海浬,其外限依UNCLOS第76條第5項不得超過距領海基線350海浬,或不得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外100海浬;但海底脊依第76條第6項仍不得超過350海浬。
💬EEZ 包含水域資源但須宣告;大陸礁層權利僅限底土但具有當然性。
🧠 記憶技巧:領海 12、經濟 200、大陸當然有;經濟海域管資源,沈船不屬自然物。
⚠️ 常見陷阱:易誤解 EEZ 權利涵蓋所有人工物。公約第56條第1項(a)除自然資源之探勘、開發、養護、管理外,亦包括對該海域其他經濟性開發與探勘活動(例如利用水、海流及風力生產能源)的主權權利,沈船屬第 303 條之考古與歷史文物,規範邏輯不同。
鄰接區 (Contiguous Zone) 無害通過權 (Innocent Passage) 考古與歷史文物 (Art.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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