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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
  • A 調停(mediation)
  • B 斡旋(good offices)
  • C 仲裁(arbitration)
  • D 調解(concil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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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兩國之間的爭端不希望只是透過「中間人」從中協助溝通或提供非強制性的建議,而是希望交由一個獨立的機構,根據法律準則做出一個「雙方都必須絕對遵守且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最終決定,這種「具備法律裁斷性質」的權力行使,與一般的協商或建議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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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際法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顯示你已能清晰區分國際爭端的解決途徑。國際法上的爭端處理可分為「外交/政治」與「裁判/法律」兩大類。仲裁(Arbitration) 之所以屬於裁判性方式,是因為它與司法判決一樣,是由公正第三方依據法律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終局裁決;而調停、斡旋、調解的結果通常僅具建議性質,不具強制執行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中等)。雖然是基礎定義,但對於初學者來說,極易將「調解」與「仲裁」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具備「法效力」的選項,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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