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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
  • A 調停(mediation)
  • B 斡旋(good offices)
  • C 仲裁(arbitration)
  • D 調解(conciliation)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兩國之間的爭端不希望只是透過「中間人」從中協助溝通或提供非強制性的建議,而是希望交由一個獨立的機構,根據法律準則做出一個「雙方都必須絕對遵守且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最終決定,這種「具備法律裁斷性質」的權力行使,與一般的協商或建議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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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際法核心觀念!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顯示你已能清晰區分國際爭端的解決途徑。國際法上的爭端處理可分為「外交/政治」與「裁判/法律」兩大類。仲裁(Arbitration) 之所以屬於裁判性方式,是因為它與司法判決一樣,是由公正第三方依據法律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終局裁決;而調停、斡旋、調解的結果通常僅具建議性質,不具強制執行力。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中等)。雖然是基礎定義,但對於初學者來說,極易將「調解」與「仲裁」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具備「法效力」的選項,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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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概念為何
📝 國際爭端解決方式
💡 區分外交(政治)與裁判(法律)兩類爭端解決方式及其效力。
比較維度 外交/政治解決 VS 裁判/法律解決
法律效力 無法律拘束力 具法律拘束力
包含方式 斡旋、調停、調解 仲裁、司法結算
決策依據 政治利益與妥協 國際法與事實認定
💬區分核心在於「結果是否具法律拘束力」,仲裁與司法均屬具拘束力之裁判方式。
🧠 記憶技巧:外交手段不強制,裁判手段必遵守;仲裁司法有強效,斡旋調停只是教。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調解(Conciliation)」與「仲裁(Arbitration)」。調解報告僅供參考,無強制力;仲裁則屬於裁判性方式,具法律拘束力。
聯合國憲章第33條 國際法院(ICJ)管轄權 仲裁裁決的效力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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