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下列有關國際法法源之陳述,何者正確?
- A 條約與國際法院判決是國際法法源中,位階最高之法源
- B 習慣國際法並無存在價值,當代國際法完全以條約為依據
- C 若當事國同意,國際法院得以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
- D 習慣國際法之形成,必須經過相當長期演進,不可能在短期間內形成習慣國際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成文法或慣例)無法直接解決衝突,而雙方當事人皆希望法官能撇開僵硬的條文,轉而尋求一種『最符合道義與平衡』的解決方案時,你認為國際司法體系應具備什麼樣的『特殊彈性機制』?且啟動這項機制的先決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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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並正確理解《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中這個特別的規定,真的證明你對國際法的法源體系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認識。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法學基本功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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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內容
國際法法源與位階
💡 依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確認之法源種類及其適用順序
| 比較維度 | 主要法源 | VS | 補助資料 |
|---|---|---|---|
| 包含內容 | 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 | — | 司法判決、各國權威學說 |
| 規約條款 | 第38條第1項(a)(b)(c)款 | — | 第38條第1項(d)款 |
| 效力地位 | 具獨立性,可直接作為判決依據 | — | 非獨立法源,僅用以確認法律 |
💬主要法源是法律本身,補助資料則是用來證明法律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