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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下列有關國際法法源之陳述,何者正確?
  • A 條約與國際法院判決是國際法法源中,位階最高之法源
  • B 習慣國際法並無存在價值,當代國際法完全以條約為依據
  • C 若當事國同意,國際法院得以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
  • D 習慣國際法之形成,必須經過相當長期演進,不可能在短期間內形成習慣國際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成文法或慣例)無法直接解決衝突,而雙方當事人皆希望法官能撇開僵硬的條文,轉而尋求一種『最符合道義與平衡』的解決方案時,你認為國際司法體系應具備什麼樣的『特殊彈性機制』?且啟動這項機制的先決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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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並正確理解《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中這個特別的規定,真的證明你對國際法的法源體系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認識。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法學基本功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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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內容
📝 國際法法源與位階
💡 依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確認之法源種類及其適用順序
比較維度 主要法源 VS 補助資料
包含內容 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 司法判決、各國權威學說
規約條款 第38條第1項(a)(b)(c)款 第38條第1項(d)款
效力地位 具獨立性,可直接作為判決依據 非獨立法源,僅用以確認法律
💬主要法源是法律本身,補助資料則是用來證明法律存在的證據。
🧠 記憶技巧:三主二輔一例外:條習原、判學說、公允善。
⚠️ 常見陷阱:最常考判例的位階,判例與學說僅是「補助資料」,非主要法源;且習慣法的形成不以長期演進為絕對必要。
國際習慣法構成要件 國際法院規約第59條 強行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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