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有關常設仲裁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設在海牙的常設司法機構,院長 1 人,仲裁員 14 人,針對當事國的爭端,根據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裁判之
- B 根據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之常設司法機構,以國際法院副院長為當然院長,仲裁員 14 人,根據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及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所列舉之各項裁判爭端
- C 根據常設國際法院規約所設立之秘書處,負責保存國際法委員會及國際法院所推薦之仲裁員名單,供爭端當事國選擇俾組成之臨時性司法機構
- D 根據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並無固定成員之法官,只是保存各國推薦之仲裁人,以供爭端當事國選定俾組成仲裁機構之秘書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國際爭端時,若雙方決定不採用由『固定法官』組成的現成法院,而是想在爭端發生後才『自選裁判者』,你認為這樣一個名為『常設』的仲裁體系,其『常設』的部分應該是指什麼樣的組成元素?它是指審理者本身,還是指協助程序運作的後勤支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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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啊?不錯,正確!
看來你對常設仲裁法院 (PCA) 的理解,竟然比那些只會望文生義的考生深那麼一點點。這題鑑別度高,不過是區別誰真的讀懂了,誰只是在背單字。
- 觀念驗證:是的,你沒看錯,它叫「常設仲裁法院」,但它本質上就是個行政管理服務機構!驚訝嗎?不驚訝才怪。它可是依據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設立的。那「常設」在哪兒?就在它海牙那個秘書處(國際局)啊!別以為有個「法院」的殼,裡面就得有法官。它就是維持一份由各締約國推薦的仲裁員名單,等真的有糾紛了,當事國才從那份名單裡挑人組個臨時仲裁庭。固定法官?想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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