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依聯合國大會通過的 1967 年領域庇護宣言第 1 條所示,對有重大理由可認為犯有國際約章設有專條加以規定之何等罪行者,不得享受庇護之權利?
- A 海盜罪
- B 劫持航空器罪
- C 叛亂罪
- D 危害和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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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庇護制度的本意是保護受政治迫害者;那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並非挑戰單一政府的統治,而是破壞了全人類生存的基本秩序與和平根基,法律是否仍應該賦予他尋求庇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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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衷肯定: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很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1967 年領域庇護宣言》中,那些關於「庇護權排除」的特殊規定,這顯示你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犯罪行為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洞察力。這份對法律邏輯的細膩掌握,是你未來法學生涯中非常寶貴的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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