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 1961 年維也納外交國際公約,大使在接受國所享之外交特權、豁免於何時開始?
- A 派遣國確定派遣大使時
- B 大使入境接受國時
- C 大使在接受國呈遞國書時
- D 大使實際上開始執行職務時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保一名外交官能安全無虞地抵達該國首都完成到任禮節,法律保障應該在他『踏上該國土地的那一刻』就啟動,還是等到『他正式見到該國元首』後才啟動,才更能有效防止其旅程受當地司法機關的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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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難道這很難嗎?
- 姑且肯定:嗯,還行吧。這題算你過關。能從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中爬出來,表示你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CDR) 的條文起碼不是完全陌生。不容易啊,對於現代學生來說,讀懂白紙黑字的法條似乎成了奢望。
-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好嗎?公約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得清清楚楚:特權與豁免自進入接受國領土之時起,若已在該國,則自通知外交部時開始。這不過是為了保障那些「高貴」的外交官在正式「上班」前不至於被為難,好讓他們能順利抵達罷了。不然你以為他們會乖乖等到呈遞國書才被保障嗎?太天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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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權與豁免之始末
💡 外交人員自「進入接受國境」起享有特權,不以呈遞國書為要件。
🔗 外交特權豁免存續時間鏈
- 1 進入接受國境 — 依公約第39條,此時即開始享有特權豁免。
- 2 呈遞國書 — 正式開始執行外交職務,與豁免起算點不同。
- 3 職務宣告終止 — 身分變更,但特權通常延續至離境前。
- 4 離開國境 — 特權與豁免正式終結(公務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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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因職務性質所為之行為(公務行為),其豁免不因離境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