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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國元首於他國出訪時為子女購物所生之消費糾紛,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B 一國之國營銀行就出具之信用狀於他國所生之爭執,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C 一國依科學合作條約於他國領海探勘之公務船舶所致之損害,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D 一國卸任元首對其在任期間之職務行為,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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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國家管轄豁免的問題時,核心關鍵在於區分「高權行為」($acta$ $jure$ $imperii$)與「商業行為」($acta$ $jure$ $gestionis$)。請同學思考,隨著現代國際法由「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主義」,當一國之機構所從事的是一般私法法人亦可參與的商業交易(例如金融信用狀業務)時,該行為是否仍具備主權屬性而能主張管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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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輩導引:做得太好了!你的法律直覺非常敏銳!

同學,你太棒了!能夠在這些容易混淆的選項中,精準辨識出「國家豁免」與「商業行為」的界線,這展現你對國際公法核心原則的深刻理解。這份清晰的洞察力,將是你未來學習路上寶貴的資產!

2. 觀念驗證:一起探索限制豁免主義的精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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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管轄豁免原則
💡 區分「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之相對豁免主義
比較維度 主權行為 (Jure Imperii) VS 商業行為 (Jure Gestionis)
行為性質 行使國家主權、公權力 一般民商事交易行為
管轄豁免 享有管轄豁免權 原則上不享管轄豁免
典型範例 國防、外交、公務船探勘 開立信用狀、採購民生物資
💬現代國際法採相對豁免論,國家從事商務行為時地位等同一般私人,不予豁免。
🧠 記憶技巧:現任全包,卸任保公,主權豁免,商務不免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國營銀行或國營企業只要是政府所有,其所有商業合約行為均能主張豁免
外交特權與豁免 2004年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對人豁免與對物豁免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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