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國元首於他國出訪時為子女購物所生之消費糾紛,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B 一國之國營銀行就出具之信用狀於他國所生之爭執,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C 一國依科學合作條約於他國領海探勘之公務船舶所致之損害,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D 一國卸任元首對其在任期間之職務行為,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國家管轄豁免的問題時,核心關鍵在於區分「高權行為」($acta$ $jure$ $imperii$)與「商業行為」($acta$ $jure$ $gestionis$)。請同學思考,隨著現代國際法由「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主義」,當一國之機構所從事的是一般私法法人亦可參與的商業交易(例如金融信用狀業務)時,該行為是否仍具備主權屬性而能主張管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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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B),這顯示你對現代國際法上「國家管轄豁免」的發展有著清晰的掌握。
限制豁免主義與商業行為例外
在現代國際法實踐中,國家豁免已從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主義」。當國家或國營機構從事私法上的商業行為(如選項 B 國營銀行出具信用狀)時,即不享有管轄豁免,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相對地,選項 (C) 屬於非商業用途的公權力行使,因此宣稱公務船「得」主張豁免,與國際法原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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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管轄豁免原則
💡 區分「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之相對豁免主義
| 比較維度 | 主權行為 (Jure Imperii) | VS | 商業行為 (Jure Gestionis) |
|---|---|---|---|
| 行為性質 | 行使國家主權、公權力 | — | 一般民商事交易行為 |
| 管轄豁免 | 享有管轄豁免權 | — | 原則上不享管轄豁免 |
| 典型範例 | 國防、外交、公務船探勘 | — | 開立信用狀、採購民生物資 |
💬現代國際法採相對豁免論,國家從事商務行為時地位等同一般私人,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