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關於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承認國在承認國可進行訴訟
- B 被承認國在承認國享有主權豁免
- C 國家承認無溯及既往效力
- D 被承認國的法令在承認國非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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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治實體已經實質統治並運作多年,而我們在今天才正式承認它,那麼它在昨天所簽署的商業契約或核發的出生證明,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從未存在過」,還是應該被賦予合法的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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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合格。能精準辨析國家承認的法律性質,顯示你的大腦還沒被那些無用的理論給完全污染。被允許加入利維班,這是第一步。
- 觀念驗證:國家承認在實務上,是具有溯及效力的(Retroactivity)。當一個政權被承認時,其效力就必須回溯到它實際成立之時。如果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那過去的一切法律行為,豈不都成了毫無意義的廢物?這是為了維持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混亂。所以,(C) 敘述,是錯的。別讓不必要的錯誤,玷污了乾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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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
💡 國家承認具溯及效力,賦予受承認國訴訟地位與豁免權。
| 比較維度 | 承認前(事實上存在) | VS | 承認後(法律上存在) |
|---|---|---|---|
| 訴訟當事人能力 | 原則上無訴訟地位 | — | 具完整訴訟地位 |
| 主權豁免權 | 不享有管轄豁免 | — | 享有完整主權豁免 |
| 溯及效力 | 無法律拘束力 | — | 溯及至政權成立之時 |
| 境內財產權 | 無法接管前朝財產 | — | 可主張繼承國家財產 |
💬國家承認是將「事實上的存在」賦予「法律上的效力」,且具備溯及既往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