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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在國際社會上,通常一個新國家的誕生或一個革命政府的成立,必須經過其他國家的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新國家獨立或誕生時,倘若過早承認,將被視為干涉一國內政
  • B 政府承認是指在一個既存之國家當中,政府的變更若涉及經由革命、叛亂或政變之方式所造成,其他國家對於該新政府能否代表該國的能力與資格予以承認的問題
  • C 交戰團體的承認一般是對於既存事實之確認,不生國際法之法律效果;因此,交戰團體之戰鬥人員,不能享有戰俘待遇
  • D 第三國可以承認叛亂團體為叛軍佔領區內之事實當局,與其維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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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國內部的武裝衝突規模已擴大到具備組織化軍隊、並佔領特定領土時,國際社會若為了落實人道保護並維持中立,應該將這些武裝人員視為單純的「刑事罪犯」,還是賦予他們某種程度的「國際法權利義務」以約束雙方的行為?哪一種做法更能符合維護國際秩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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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別「承認」在國際法上的層級與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國際法主體的動態演變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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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與政府的承認
💡 區分國家、政府、交戰與叛亂團體承認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交戰團體 (Belligerency) VS 叛亂團體 (Insurgency)
法律效果 具備國際法法律效果 通常僅具事實確認
戰鬥人員待遇 享有國際法之戰俘待遇 不必然享有,受國內法規範
國際法主體 具備有限的國際法人格 不具備國際法人格
中立義務 第三國需負中立義務 不適用國際法中立義務
💬交戰團體承認會產生法律人格與戰俘權,叛亂團體承認則偏向政治與事實處理。
🧠 記憶技巧:早認國家屬干涉,交戰團體享戰俘,叛亂僅具事實名。
⚠️ 常見陷阱:易誤認「交戰團體」之承認僅為事實確認。實際上,交戰團體之承認會導致中立法的適用,並使該團體成員具備國際法上的戰鬥員身分(戰俘待遇)。
不干涉原則 艾斯特拉達主義 (Estrada Doctrine) 有效統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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