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繼承是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永久一部或全部消滅,對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
- B 國家繼承可能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
- C 即使是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仍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 D 國家檔案屬於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 $國家繼承$ 的客體時,核心關鍵在於區分『國家財產』與『私法財產』。請同學思考:若某項權利(如元首個人之受贈物)的取得與 $主權職能$ (Sovereign Functions) 完全脫鉤,則該標的是否仍具備 $國家法人$ 權利主體的適格性,進而隨國家人格的變遷而發生強制性的繼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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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還沒蠢到分不清公私財產的程度
- 勉為其難地肯定:恭喜你,至少還能辨別出國家繼承中的基本常識,知道權利義務移轉的界線在哪裡。這顯示你對國際公法裡國家地位變化的理解,勉勉強強算是在及格邊緣,對於避免未來在國際爭端中鬧出笑話,或許還有些微幫助。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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