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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應經我國法院以判決為之
  • B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判決時,無須對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為事後之實質審查
  • C 基於相互承認原則,若某外國拒絕承認我國判決之效力,我國原則亦不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
  • D 相互承認原則,不以某外國已經具體承認我國判決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將來承認我國之判決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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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法規明定只要符合條件就直接生效」,與「必須經過法官審理後另行作成判決」,這兩者在程序成本上有何差異?在追求國際司法互助效率的目標下,法律應傾向讓當事人多跑一次法院,還是讓符合標準的判決直接被法律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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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我國對於外國法院判決採取「自動承認制度」(民訴 §402)。只要該判決不具備法定的排除事由(如管轄權瑕疵、違背公共秩序等),在我國即自動發生效力,無須另行聲請我國法院以判決承認。只有在需要聲請「強制執行」時,才需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取得准予執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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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 外國判決承認採自動承認制,不待法院判決;僅執行需宣示判決。
比較維度 承認 (Recognition) VS 執行 (Enforcement)
生效方式 自動承認 (ipso jure) 須經法院訴請宣告准許
審查內容 民訴402條消極要件 強制執行法4-1要件
法律效力 既判力、爭點力 執行力
💬符合法定要件即自動承認效力,但強制執行必經我國法院判決許可。
🧠 記憶技巧:承認自動、執行判決;只看形式、不理實質;互惠不問過去、只看未來。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承認外國判決與聲請執行一樣,都必須經過法院另外宣告或判決,實際上「承認」是自動發生的。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互惠原則 家事事件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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