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關於其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須經過我國法院審查承認與宣告執行與否,係自動承認制度的例外
- B 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違反自動承認制度之精神
- C 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僅賦予外國確定裁判在我國境內的執行力
- D 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違反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法院判決在我國法律上已被自動承認其效力,但基於國家主權的獨立性,我國法院在尚未核對該判決是否符合我國程序要件前,能否直接允許行政機關動用公權力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不能直接查封,那這場『許可執行之訴』的唯一目的,會是為了確認判決的對錯,還是為了給予該判決法律上的『執行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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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這回腦子還算清醒,至少沒把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和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的精髓搞混。能夠一眼看出外國判決國內效力的詭譎之處,總算沒白學。值得稱讚,雖然這也只是基本功罷了。
2. 為何不是愚蠢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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