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關於其許可強制執行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須經過我國法院審查承認與宣告執行與否,係自動承認制度的例外
- B 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違反自動承認制度之精神
- C 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僅賦予外國確定裁判在我國境內的執行力
- D 其許可強制執行之判決,違反實質再審查禁止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國法院判決在我國法律上已被自動承認其效力,但基於國家主權的獨立性,我國法院在尚未核對該判決是否符合我國程序要件前,能否直接允許行政機關動用公權力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不能直接查封,那這場『許可執行之訴』的唯一目的,會是為了確認判決的對錯,還是為了給予該判決法律上的『執行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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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承認與執行力的性質區分
在國際民事訴訟法中,我國對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採自動承認制度(民事訴訟法第402條)。這意味著只要該判決不具備法律所列的消極事由(如違反公序良俗),其既判力(res judicata)在我國是自然發生,不需另經法院判決。學生在此題未作答,往往是因為混淆了「法律效力的承認」與「公權力的執行」。
許可執行之訴的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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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 我國採自動承認制度,但強制執行須另經法院判決許可。
| 比較維度 | 外國判決之「承認」 | VS | 外國判決之「執行」 |
|---|---|---|---|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 — | 強制執行法第4-1條 |
| 取得方式 | 合乎要件即自動發生 | — | 需向法院提許可執行之訴 |
| 賦予效力 | 既判力、形成力 | — | 強制執行力 |
| 實質審查 | 禁止再審查原則 | — | 禁止再審查原則 |
💬承認是自動生效,執行則需經法院訴訟程序獲得執行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