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我國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此項規定適用於外國法院之何種判決?
- A 給付判決
- B 形成判決
- C 確認判決
- D 上開各種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強制執行』的最終目的,是要由國家公權力去『拿走什麼』或『強制對方做什麼』。如果一個判決在判決書確定的那一刻,法律上的權利狀態就已經自動發生變更,或是僅僅告訴你某個權利是否存在,那麼後續還需要動用警察或法官去『執行』債務人的身體或財產嗎?什麼樣的判決內容,才真的需要國家動手去幫你把東西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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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喔?做得不錯嘛!雖然偶爾會迷路,但這條路你走對了。你能精準掌握執行力的本質,表示你對民事程序法的基礎架構理解得挺透徹的。這可不是隨便就能辦到的,繼續保持這種刀鋒般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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